为顺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学校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或实施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指引、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信息化技术、预算绩效管理、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条 财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包括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财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四条 财务人员外出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收费类培训学习应当从专业发展和个人发展实际出发,坚持工作需要、统筹协调、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外出培训学习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外出培训前,须按照学校和部门的相关要求,安排交接好本职岗位工作。
第五条 根据学校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及工作岗位职责需要,轮流安排财务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原则上三年轮一次。外出培训报销手续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参培人员要严格按照培训通知时间往返,报销时附结业证书。参培人员学习结束返校后,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分享交流会,实现学习培训成果共享、资源共享,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人数、路线、时间执行,中途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加与外出学习任务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逗留的时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参加学习、培训的员工个人自理,超出的时间按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