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务报销指南
一、财政支出票据要求
各部门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业务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票据负监管责任。
1、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2、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报销人取得的发票应在税务局网站查询真伪,并将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作为报销附件。为简化报帐程序,1000元以内发票(定额发票除外)不再查询真伪,只需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署“本人对发票真实性负责”即可。
3、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印章等内容的完整性。
4、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5、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6、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当年取得的发票原则上必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迟到次年报销,超过两年及以上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7、学校实行规范的费用报销审核制度,确保支出行为合规,审批手续和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资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帐。
取得的国外发票(指票据要素完整、规范、真实的形式发票),为简化报销程序,不需进行全面翻译,由项目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在发票上标注收款人、金额等并签署“本人对发票真实性负责”即可(非发票性质的收据、收条视同白条不得报销)。财务处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或合同约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二、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
(—)人员经费审批
全校性人员经费归口学校人事处审核。支出金额20万元以下,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20万元(含)-100万元,分管人事校领导加签。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0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加签。各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涉及人员经费的发放,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二)其它经费审批
1、部门(学院)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教科研管理、党建活动、公务差旅、学生活动等方面。3万元以下,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3万元(含)-20万元,财务处值班副处长、分管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2、科研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3万元以下,由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3万元(含)-5万元,科技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财务处值班副处长加签;5万元(含)-20万元,财务处值班副处长、分管科技处或研究生院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财务报销审批简图:单位: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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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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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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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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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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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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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
|
人事处→人事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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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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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人事校领导→财经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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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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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人事校领导→财经校领导→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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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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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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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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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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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值班副处长→分管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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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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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财经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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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财经校领导→校长
|
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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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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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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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科技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财务处值班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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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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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科技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财务处值班副处长→分管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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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
部门负责人→科技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财经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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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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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科技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财经校领导→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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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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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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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财经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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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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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财经校领导→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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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上审批及报销系统已投入使用,并经多次优化升级,现运行稳定,原则上所有财务报销审批事项通过网上审批及报销系统进行流转审批。学校现已启用无接触报帐模式,有报帐需求的教职工均可在网上办理审批后,随时可将整理好的票据投入财务处投递箱中,以提高报销效率.
三、各项报销业务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业务费(行政办公费)
1、定义及报销范围: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报销凭据:发票、验收单(商品明细)、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刷卡小票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购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时,发票未开明细项目时,必须附购物明细清单,明细清单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印章。
(2)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公务行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审批金额权限按前述审批流程执行。
(3)各单位购置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办公耗材等必须按资产管理处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由学校财务处将货款转账到供货单位账户。出具的发票必须为合法票据,发票上必须有单价和数量及付款单位等要素,发票开具后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报销清单未注明品牌、规格的不得报销。
(二)差旅费
1、定义及报销范围: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差旅费报销应附的票据资料:《湖北医药学院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刷卡小票、会议或各类活动通知(加盖公章)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同一次出差的住宿费与交通票据不可拆分报销。
(2)公务出差实行双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出差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3)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车票、住宿费、机票等开支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同时飞机票还须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机票网购票。
(4)差旅费审批报销流程
1、出差前审批程序:
(1)校领导出差,事前审批、事后报销由校党政办主任签批;
(2)处级干部出差,事前审批由分管校领导签批,事后报销时,二级学院院长书记互签报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部门副职签字报销。
(3)其他人员出差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差旅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审批。
(4)多部门联合外出牵头部门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差旅审批单》→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
2、出差结束后报销程序: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院办或部门审签→财务会计审核报账。
(5)出差时间与审批时间不符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在第三方平台代订住宿、车(船、机)票并开具发票的,如发票上仅填写代订费用未注明酒店名称及住宿时间(或车次、航班),无法核实实际出行时间及地点,必须将第三方平台订单明细(含出差时间及地点)打印附发票后一同报销。
(6)差旅费中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交通意外险(单位统一购买的除外),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
(7)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事前报批)
|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的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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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
普通舱位(经济舱)
|
正副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的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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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
普通舱位(经济舱)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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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位(经济舱)
|
一般连续乘车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乘坐交通工具超标部分一律自付。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晚8:00到次日晨7:00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8)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行,确需乘坐飞机出行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在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9)相关标准
住宿标准: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中住宿费标准执行:省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正副厅级人员480元/天;其他人员赴武汉市350元/天,其他人员赴省内其他市州320元/天。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通知》(鄂财行发[2016]17号)中财政部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钟点房)或延迟退房。房费不超过目的地限额标准的50%,并凭据报销。
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挂职,需租房的,必须签订租房合同,租房费用经单位批准后按规定凭据报销。
伙食补贴标准: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到十堰市辖区内办事、开会等无伙食补助。
交通补贴标准: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10)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核销差旅费用时须提供主办方出具的会议、培训通知(须盖公章)方可报销(仅有复印传真件的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路途的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时间(含报到时间)报销住宿费,往返路途按往返各一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会议或培训在一天以内且主办方不提供住宿的,按差旅费相关标准核销(会议、培训在7天及以内按此办法执行)。
(11)经组织批准外出进修和参加培训班学习已集中安排住宿的人员,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7天以上至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补助8元。
(12)教职工探亲费的报销。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亲(配偶)一次;未婚职工每年探亲(父母)一次;已婚职工四年探亲(父母)一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席、轮船的三等舱、长途公共汽车和动车二等座。交通费按探亲的直线路程报销;探亲往返途中需要过夜中转的,可凭据按其职级标准报销一晚住宿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交通费按探亲的往返直线路程计算,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报销。审批程序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人事处登记审核备案,凭审批单及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13)学生差旅:
①学生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学科或技能竞赛、文艺汇演、社会实践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应事先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支出标准和经费预算,事前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学生返校后经部门负责人在经费预算额度内审核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火车为硬座,汽车为普通客车座位,轮船为四等舱,动车为二等座。连续乘车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
住宿标准:
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住宿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以内,在限额内凭据报销。若住宿是由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活动通知和发票据实核销。
差旅补助:
每人每天50元,活动的主办方免费安排食宿的或因特殊原因报销了餐饮费的,学校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校外见习、实习学生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给予生活补助。
(14)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以及参加评审、验收或者调研会议,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时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学校同职级标准执行。
(15)科研经费出差审批和开支标准:
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对于部分特殊情况的科研出差,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其中:
(1)野外科研出差:科研出差工作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山区、高原等偏远地区,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或自行搭建野外帐篷、临时用房的均可以认定为野外科研出差。野外科研出差人员按出差实际天数计发野外包干补助(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补助标准为每天300元/人,研究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在野外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票据不再报销,仅作为证明材料交财务处存档。野外科研出差报销前须填写《湖北医药学院科研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报销时需提供科研活动合照。
(2)到外地从事科研工作时间较长的,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5天以内,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15天到30天以内,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科研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参照学校长期外出培训的补助标准执行。学生到外地从事科研工作较长时间,由导师从劳务费中列支学生助研津贴,不再另行支付补贴。
项目经费用于外出进行科研合作时,须先填写“外出科研工作审批表”,经学院主管科研领导签署意见,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外出,所发生的经费凭审批表和相关发票报销;
差旅费核销风险点:
1、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不严;
2、虚报冒领、转嫁差旅费;
3、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酒店;
(三)印刷费
1、定义:印刷费是指单位的印刷费(排版、复印、印刷)支出。
2、报销凭据:发票、印刷清单(明细)、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刷卡小票。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印刷费、复印费报销需附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同时签字确认的印刷装订明细单,印刷装订明细单上应载明印刷内容、数量、单价等信息。
(2)印刷费结算款项一律转账到学校同意招标确定的印刷机构对公账户。确因工作需要需垫付的印刷费、复印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予核销。审批金额权限按前述审批流程执行。
(四)会议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会议费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学术研讨、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召开会议所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学校职工赴校外参加各种会议报销差旅费用,按学校差旅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报销应附的票据资料: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会议人员名单及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的电子结算单、会议定点场所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结算凭据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会前审批程序:承办单位提交会议事项和预算报告→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会议结束后报销程序:承办单位填写《会议/培训经费报销单》→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会计审核报销。
(3)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要严格参照标准执行,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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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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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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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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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10
|
40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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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会。会议安排简餐,不上烟酒。会场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
(5)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6)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结算。
(7)学校举办的会议为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天,报到和离开时间不超过一天。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不能超过参会人员的10%。
(8)线上会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鄂财行发[2023] 29号文件,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1、线上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2、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频制作费等。
3、线上会议费用不纳入《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会议费报销风险点:
1、电话通知或会议方案代替会议通知、无会议预算、会议规模扩大、工作人员超10%等情形;
2、会议费报销附件不全、无签到表或签到表随意涂改、发放劳务未提供专家职称证明材料、其他费用列入会议费等情形;
3、虚报会议人数、天数,夸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
(五)公务接待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单位用于公务活动的接待开支。
2、报销凭证:四要素(公函、《湖北医药学院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湖北医药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发票(附菜单、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结算单(刷卡小票)等凭证。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公务活动中,无派出单位公函的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函一事一结,一次一审。不允许集中结算餐费,同一事项的招待只限报一次。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菜品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禁止烟酒。
(4)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可安排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盒饭或工作简餐,学校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5)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6)审批与报销程序
①接待前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附来访单位公函)→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党政办负责人审批。
②接待结束后报销程序:经办部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党政办负责人审批→财务会计审核报账。
③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批人共同签字确认,报销时须附合规发票及菜单,并签明具体接待事由和陪餐人员名单。
公务接待费用核销风险点:
1、对接待标准把关不严,超规格接待或超次数接待;
2、列支无公函来访人员的接待费;
3、菜单中出现高档菜肴、高档水饮。
(六)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2、报销凭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维修明细单、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票据、公务卡刷卡小票。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车辆维修单据须经二个驾驶员分别签署经办人、证明人,并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批。按一车一事一报的原则报销。
(2)报销流程: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车队负责人审核→校党政办负责人审核→财务会计审核报销。
(七)邮电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指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2、报销凭据:发票、费用清单、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刷卡小票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报销邮寄费时,必须附费用清单(注明邮寄单位、邮寄内容、联系方式及邮寄金额)。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2)学校办公电话(传真)的报销由党政办统一由管理,并通过国库转账支付。
(3)学校网络通讯费的报销由网络中心管理,并通过国库转账支付。
(八)培训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是指学校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2、报销凭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费用明细表、讲课费签收单、电子结算单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培训前审批流程:承办单位提交培训事项和预算报告→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培训结束后报销流程:承办单位填写报销单→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会计审核报销。
(2)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学时为一小时,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3)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培训费除师资费外,分省内、省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的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二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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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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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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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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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110
|
80
|
450
|
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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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130
|
80
|
550
|
(3)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4)培训费报销风险点:
1、电话通知或培训方案代替培训通知、无培训预算、会议规模扩大等情形;
2、培训费报销附件不全(无专家职称证明等)、其他费用列入培训费等情形;
3、虚报培训课时、擅自提高培训费标准;
(九)劳务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是指在科研项目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在我校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研究生)、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及科研、教学活动中需聘请评委的外来专家及其他临时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
2、报销凭据:身份证号、姓名、职称证明、银行账户(个人卡号)、金额、领款人签名、联系方式等,劳务费审批文件,税务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教育费附加等完税证明、刷卡小票和其他相关资料。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外来专家讲课费等劳务费执行培训费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2)外来专家(含外籍专家)来校做评审等支付劳务费时,执行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干部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县处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不超过5天的(含5天),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60%执行。上述标准为评委劳务费上限,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评审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天以内,确需延长的应在评审计划中专门作出说明。评审组织本单位人员担任评委不得领取评委劳务费。
(3)发放劳务费事前审批流程:承办单位填写评审费/授课费审批表或发放劳务费报告→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发放时报销流程:承办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会计审核报销。
(4)科研项目中项目评审、函审、鉴定及专家报告等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另附邀请专家简介和开展活动情况,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报销时填写《湖北医药学院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规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5)校内发放的劳务费(含发放给本科生、研究生的劳务费)一律按税前金额计算,增值税的开票金额按劳务费金额*(1+3%)开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承担;
(6)学校组织培训等活动外请专家的讲课费、评审费按省财政相关文件经学校同意可以在规定的劳务费标准上限(税后)范围内执行,增值税的开票金额按税法规定换算为税前金额开具(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除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况允许发放劳务费等费用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校内职工劳务费、监考费、评审费和慰问费等。发放校内在职职工的费用须合并入当月工资合并扣除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报销风险点:
1、举办无实质内容,无计划、无预算评审的评审活动;
2、以发放评审费为名,变相发放津补贴,套取评审费设立“小金库”等情形。
十、专用材料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它是指在教学实验和项目研制过程中,由本部门或课题组购买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实验室用品药品试剂、元器件等耗材,消耗性专用工具等。
2、报销凭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采购明细、验收单、采购合同(单笔或一批超过2万元需签订合同)及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公务卡刷卡小票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采购实验耗材需从学校招标的单位进行采购,并需提供销售单位的商品明细单(发票内容中填开明细的除外),并加盖发票单位公章。
(2)具备刷卡条件时必须需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3)报销实验耗材费用时,发票需各学院(部、中心)经办、验收人和负责人签字。
(4)单次采购、或短期内重复采购超过2万元及以上的专用材料,需签订采购合同。
(十一)修缮、维护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学校各类公用房屋、水、暖、电、管网维修改造,道路维修改造,绿化、安全消防设施改造与维护等工程项目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2、报销凭据:发票、合同、维修明细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审计报告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涉及需要审计报告的维修工程项目,统一归口由校审计处组织实施(通过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获得审计报告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2)基建工程款和维修费支出按合同付款,大额批量基建工程款和维修款的支付,先由后勤管理处拟定付款计划,并按程序决策后由财务处依合同审核支付。
(十二)因公临时出国、出国培训经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指我校教职工学术交流、访问学者等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2、报销凭据:《出国任务审批表》、邀请函、国际往返机票、国外住宿、交通等其他杂费、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刷卡小票。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各类人员(含附院)使用学校经费出国 、出境(港、澳、台)严格按照湖医药办字(2018)年27号《湖北医药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执因私护照出国的不予报销。无出国、出境审批手续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支出费用的汇率折算时间以取得票据时间为准。出国进修人员包干经费汇率折算以合同或归国时间为准。补助的计算以出入境时间为准。
(2)出国人员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期间如需到第三国必须事先审批且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能报销赴第三国费用。
(3)出国签证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翻译成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出国经费报销风险点:
1、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范围;
2、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
(十三)党建经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 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2、报销凭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合同、费用明细清单、公务卡刷卡小票。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原则上不到省外开展党建活动。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2)党建及支部集体活动开支须附有活动方案,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经费预算明细等,方案经组织部审批后到财务处进行核销。
(3)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执行以下标准:
①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②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伙食补助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一天不超过100元,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③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④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适当增加。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一般不得坐飞机外出。
⑤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⑥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凭票据实报销。
党建经费报销风险点:
1、活动未按照要求事先审批,或者未严格按照规定当年在常住地外举办活动不得超过一次;
2、超范围、超标准核销党建经费。
(十四)学生活动经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用于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及学生组织的各种社团活动的所需费用开支;
2、报销凭据: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真伪查询截图、活动方案、公务卡刷卡小票。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学生活动费应当一事一结,报销时须提供部门签字盖章的活动方案及活动预算,凭合规票据及时到财务处报销,不得将多次活动费用累加报销。
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涉及学生活动小额零星的宣传喷绘、印刷、购水等事项在做好登记备查后可一个季度或一学期集中报销一次。
(2)学生开展活动等开支须使用公务卡或单位转账进行结算。
(3)学生活动购买副食等支出,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批人共同签字确认,书面说明购买理由,同时附上购置清单,购置清单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等信息。发放给学生的物品,须由学生本人在签收表上签字,签收表合计与采购量须核对相符。
(十五)设备维修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是指教学、科研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办公设备、仪器设备和特殊设备的维修支出。
2、报销凭据:发票、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清单、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刷卡小票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设备维修归口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合规供应商进行维修(科研设备维修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由资产管理处协助联系供应商实施)。
(2)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凭维修清单或合同、发票、验收报告(或验收人签字),办理报销手续。
二、资本性支出
(一)设备购置费
1、定义: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并按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专业专用设备等的支出。
2、报销凭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仪器设备验收清单、入库单、政府采购函、货物设备明细表、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等。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省有关文件规定允许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及限额外,必须按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实行政府采购。。
(2)设备购置应当列入年度新增资产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年初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在报销时,还须附政府采购函。
(3)一次性购买大批同类商品,在发票上不便逐一标明购货品名、单价和数量信息的,可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清单上应详细载明品名、单价和数量信息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发票。
(4)外购或自制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专用设备或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一般设备,发票须经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有些单价在规定限额之内,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才能予以报销。
(二)图书资料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包括购买图书、期刊、报纸、科技报告、技术标准、视听资料、微缩制品及数据库等费用。
2、报销凭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图书验收单、合同、政府采购审批表。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购买的图书须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各类数据库和多媒体课件视同图书购置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2)报销图书资料等费用时,除发票“商品名称”直接填写了所购书籍完整的书名并列明了数量、单价外,必须提供书籍明细清单。
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专利费、版面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审稿费、翻译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2、报销凭据:专利费发票、版面费发票、检索费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受理函、录用通知等证明材料。
3、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1)支付专利费时,必须由公务卡支付或学校对公转账支付。如需提前转账支付至对方单位时,可先行向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付专利费。须由科技处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报销。
(2)学校不办理版面费借款事项,由职工先行垫付,报销时持发票及录用通知等凭据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二)见习、实习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是指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安排,由老师带领学生到医院、学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所发生的费用。
2、报销票据:火车票、汽车票、租车票据、实习费票据、发票真伪查询截图等。
3、报销要求及注意事项:
(1)带队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执行。
(2)学校安排的学生到各实习点应缴纳的实习费,由学校直接对公支付给实习单位。
(3)学生实习费用按湖北医药学院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加班(值班)误餐费:
根据鄂财行发[2019]1号文件精神,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
加斑(值班)误餐报销上限标准为每人餐40元。
工作日当天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两餐。
工作日夜间值班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8小时以上的,可根据误餐情况报销,最多不超过三餐。
以下行为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出差、参加培训和会议等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加班(值班)后按照规定调休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驻村扶贫干部等已享受相关通伙食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为工作人员提供加班(值班)伙食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致费;在家加班(电话值班)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以里餐费,已享受加班(值班)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其他已享受伙食补助的情况。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应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填写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单。
(四)教育考试经费支出:
根据鄂教财(2015) 8号文件精神,命题费(含保密费):按套题计发,每套题300元-1000元;按天计发,每人每天100元-300元。
审题费(含保密费):按套题计发,每套题300元-1000元;按天计发,每人每天100元-300元。
考试试题校对费(含保密费):每套考试试题校对费150元。
考务费:凡在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自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教师资格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等教育考试中参加报名、考试工作,运送试卷和保管试卷,考试命题、审题、印卷(含试卷安全值班),考试计划审定,教材审编,评卷、登分建档,办理转免考手续、办理毕业证,招生录取等业务工作和为业务开展工作提供服务的人员,每人每天发放劳务费100元-200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考务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发放相关劳务费)。
监考、巡视费: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自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教师资格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等教育考试巡视、监考的人员、值班人员,每人每场发放劳务100元-200元。
四、不可预见经费
1、定义及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年初预算中未预料到的支出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支出,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零星支出和学校突发性事件等的临时性开支。
2、报销凭据:不可预见经费支出审批报告、发票真伪查询截图、领导批示等。
3、报销要求及注意事项:
预算金额5万元以内由分管财经工作领导审批;5万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超过“三重一大”规定限额的,还需提供相关会议决策纪要。
不可预见经费安排的支出,必须在预算年度内支出完毕。
五、财务报销其他注意事项
(1)公务卡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并在报销时出具公务卡刷卡小票,原则上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支出财务部门将不予核销。
(2)预算管理
1、学校下达给部门的年度预算,各部门须按进度及时使用。财务处根据省财政的要求按时通报各部门经费执行情况,按季考核执行进度,执行情况纳入年终部门绩效考评,学校对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予以扣减下年经费。
2、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分配给各部门的年度预算资金须当年使用。安排给相关部门的预算,不仅要在预算下达后的15日内分配到位,并要确保所分配的资金当年全部形成支出,不得结转和结余,当年未使用完的,省财政部门将予收回。
(三)收费管理
学校所有的收费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未经过备案和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所有的费用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或委托后由相关部门进行收取,同时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四)借款管理
1、借款对象必须是工资关系在本校的正式教职工,且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借款,不能由他人代办。
2、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各经费责任人审批,并经财务处审批后予以借款。
3、教职工借款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核销借款,核销时限为一个月,逾期6个月不报销且不说明原因者,财务处有权扣发借款人工资。再次借款时按“前不清、后不借”的办法办理。
4、学校不办理职工因私借款及单位经营借款。
第二章 财务服务指南
一、财务处报账时间
每周工作日期间,除以下时间均可报账:
周四下午为财务处内部例会、学习时间
周五下午为财务票据整理时间
每天具体报账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2:30-17:30
如遇紧急重大开支情况,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由专人另行办理。
二、湖北医药学院对公账号
职工在取得发票时要先了解报销渠道,分类进行开具,不得混淆不同的机构名称,如在学校报销的要开具“湖北医药学院”,在药护学院报销的要开具“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在党费报销的要开具“中国共产党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在工会报销的要开具“湖北医药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基金会报销的要开具 “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具体开具内容如下:
地址: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电话:0719-8891079
1、户名:湖北医药学院
工行三堰支行18100003090449001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1396588
2、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工行三堰支行181000030920008297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665465531T
3、中国共产党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
工行三堰支行1810000329200277693
4、湖北医药学院工会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20000MC082963X3
工行三堰支行1810000309035902591
5、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信银行十堰分行8111501012800441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20000MJH244750F
6、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
农商行三堰支行82010000005458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4200005035851350
三、财务相关网上查询网址:
1、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2、湖北省国税局发票查询: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
3、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址https://www.gpticket.org/login.action
4、财务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sso.hbmu.edu.cn/cas/login?service=http%3A%2F%2Fportal.hbmu.edu.cn%2Fportal-server%2Fsession%2Fcas%2FgotoLogin,账号密码为OA账号密码。
5、学生缴费情况查询网址:http://218.197.48.37:8083/fee_xbb/index.jsp(校本部)
http://218.197.48.37:8001/fee_yh/index.jsp(药护学院),用户名及密码已发至学生工作负责人。
6、学生网上缴费网址:https://zfpt.hbmu.edu.cn/,用户名为学号,初始密码为8位数出生日期。
7、湖北医药学院财务处微信公众号目前也开通了发票真伪查询功能,请在微信中关注,后续会有更多功能陆续上线。
四、报销粘贴单使用说明
财务会计凭证为A4版面格式,请各位教职工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财务票据报销粘贴单使用说明》的规范要求,整理粘贴取得的原始发票,同时规范使用新的差旅审批单、差旅报销单、会议培训审批报销单、领款单等等相应单据,按照学校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一)粘贴原始单据时按粘贴单尺寸从右至左,由下至上,先粘贴小张单据,后粘贴大张单据。
(二)把原始单据大小相同、票面金额相同、业务内容相同的粘贴在一起。
(三)所有单据只粘贴左边的票头,以粘贴牢固为妥。
(四)原始单据较大的,以粘贴单上边和右边为齐,单据多余部分往上或往左折叠。
(五)粘贴原始单据时粘贴单左边请保留2-3cm装订线。
粘贴单使用示意图:
五、财务处联系方式
科室
|
电话
|
处长办公室
|
0719-8891062
|
副处长办公室
|
0719-8891117
|
预算科
|
0719-8891065
|
核算科
|
0719-8891079
|
收费科
|
0719-8891079
|
内控管理科
|
0719-8891065
|
六、税务小常识
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学校是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学校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税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绩效工资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内容: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税的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个税计算,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 专项扣除内容: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1、子女教育: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规定扣除。
2、婴幼儿照护: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4.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本条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5.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6.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7. 赡养老人: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七、常见问题解答
一、报销财务支出有时限规定吗?票据遗失应当如何处理?
1、由于票据本身的时效性,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应在一年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迟到次年报销,超过二年的票据不得报销。
3、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可凭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由报销人出具说明、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报销凭证。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学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学校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将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报销时出具政府采购函。
2、学校应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
3、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4、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自行采购工作,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三、我校设备维修如何报销?
我校教学、行政设备维修归口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设备维修由相应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设备维修事宜。
四、差旅报销需注意那些事项?
1、差旅需提前审批,特殊事项(比如搭乘便车、寄宿亲朋家等)需在审批单中说明并报领导审批。
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搭乘便车属于没有票据,不能报销交通费用,并且没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差旅费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其他出差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应按规定等级购票,凭据报销;超过规定等级的的超支部份由个人自理。
3、出差人员可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以节约为原则自行选择人住的宾馆,凭据报销。
4、学校原则上禁止租车出差,如确因公务活动需租车,必须事前经审批后方可租车,租车需在学校确定的招标定点采购商中选取。
5、出差人员购机票、火车票,住宿费支出等必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在第三方平台代订住宿、车(船、机)票并开具发票的,未注明出差时间及地点的须提供订单明细。
6、出差途中火车票遗失,报销时需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并赴火车票订单截图、公务卡支付记录。
五、公务接待需注意那些事项?
1、公务接待活动需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接待单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2、公务活动结束后,需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3、公务接待报销有四要素:财务票据(包括发票、菜单、刷卡小票等)、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
4、公务接待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借口定点接待、集中接待等实行一事多结或多事一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