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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2021-02-28 10:25  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借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付款,是指因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设备或材料的预付款、培训费、会议注册费、材料检测费、外出实习费等。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三条暂付款经办人员包括借款人、经手人和责任人。

借款人是暂付款的责任人,承担清偿暂付款的责任;经手人是具体办理暂借款手续或领取借款的人,经手人受借款人之托,对借款人负责;审批人是审批暂付款事项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借款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借款人和经手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活动有关的开支,不办理因私借款。不得办理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开支或与学校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

(二)预算控制原则。财务处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借款。

(三)及时核销原则。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如前款未清,不得再次借款。

第二章 暂付款办理程序

第五条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册教职工。借款人申请暂付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一)填写借款单

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借款单,其中借款单需注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资金渠道(即部门和项目编号)、付款方式,借款单不得涂改。

(二)暂付款审批

借款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学院)负责人签批;借款金额2万元(含)—10 万元,由暂付款承办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审签;借款金额10万元(含)—20万元,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借款金额20 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审签。

(三)暂付款支付

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预付设备款等按规定应签订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将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合同原件的注明原件存档处)一并交财务处;财务处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或银行结算办理付款,一律不支付现金。

因借款人提供收款单位信息错误,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暂付款金额按以下要求审定,从严掌握。

(一)借培训费、会议注册费,根据举办单位出具的培训、会议通知中注明的缴费标准,确定暂付款金额。

(二)借外出实习费,按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确定暂付款金额。

(三)借材料检测费、年度会费等,须出示受款单位的缴款通知,按通知确定暂付款金额。

第三章 暂付款的归还和核销

第七条 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报账,核销暂付款。

(一)市内结算的借款,应在借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国内异地结算的借款,应在借款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各类工程进度借款、设备预付款等,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四)属于有偿借用的借出款,在规定的还款日,归还本金并支付应计利息。

第八条当年借款原则上应在当年核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经费审批人签字,最长可延期一个月。

第九条确因不可抗力形成呆账的借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报告,经费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四章 暂付款的制约措施

第十条 学校对暂付款实行借款人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是暂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暂付款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暂付款的核销、归还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借款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对于违规或越权审批的借款,由审批人负责追回。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第一审批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 学校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清理。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款的,在借款人工资中分月扣款,直至结清暂付款。

第十 暂付款报销冲账时,如果报销内容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不一致,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借款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结清所有公用性借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并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校暂付款的催还管理工作。

单位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需对其审批或经手的暂付款进行清理或交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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