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彰显教育收费政策连续性、公平性、规范性,切实做好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5〕6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教育 收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支出、管理和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 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或国库,专款专用,分账 核算,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三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学费
学校本科生、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的学费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清单》执行。经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费来华留学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包括授予同等学力人
员硕士等)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严格履行成 本核算、可行性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依据办学成本、财政保障,兼顾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二)住宿费
学校自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或租用的学生宿舍(公寓), 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及规定程序,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和高校学生宿舍维护运行成本等因素制定调整,具体依据《湖北省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清单》执行。学校应结合实际,在规定上限标准内自主确定各类住宿费标准,下浮不限;总体遵循就低原则,适当减免住宿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可收取或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具体依据《湖北省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清单》执行,不得加收,不得营利。学校应当为学生免费提供学习保障和基本生活服务,保障正常教学和生活资源合理运用,提供的公共洗浴、课外计算机上机、车辆及校内其他活动场馆等设施出租(借)及膳食服务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 和非营利性原则自主确定;对在校生、校外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得占用正常教学和生活资源。鼓励结合实际,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线上、无卡交易等服务便利。
第三章 动态评估与收费公开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动态评 估结果,优化完善合理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规定公办高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上限比例,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第五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性质、标准、依据、课程内容、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以清单形式在学校门户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公示栏等线上线下显著位置常年公示、动态调整更新,对入学新生,应同步寄送或告知,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 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执行。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委托院、系或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学生所在各学院为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 目的催缴工作主体,各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生收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是负责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德育教
育、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奖助补贷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宣传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积极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事项,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 学院是负责学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核对院系学生学籍,并将学生信息以及休学、复学、退学、延长学制、留级、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加盖部门公章)及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每年实际应收学费。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名单及住 宿变动情况,并及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每年实际应收住宿费。
第五章 收费时间与方式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在每学年开学时(一般为九 月)收取,按每学年标准缴清;代收费于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服务性收费和考试培训费按相关单位通知的时间收
取。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正常教学安排,在学生集中报到期间或其它须集中缴费时间段,应及时与财务处联系,由财务处处理收费数据等收费相关事宜。实习学生在进入实习前须缴清在校就读期间学费。凡降级试读者,均应补缴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学校一般不受理学生现金缴费,每学年开学前学生通过网上缴费系统自助缴费,部分受国际外汇交易限制的留学生可将学费、住宿费汇入学校指定的外汇结算户。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培训项
目,学校收取培训费用的,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然后按照协议给合作单位划拨费用;合作单位收取培训费用的,学校应收部分按照协议收取。
第六章 费用的减免、缓缴与退费
第十三条 学费及相关费用收缴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 重要内容,学生应依法按期缴纳,无故逾期不缴应视为对学校利益的侵犯,学校将依法采取措施,作出处理。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学校学费管理系统,清查学生欠费情
况,对未缴费或缴费不足的学生,各学院辅导员应积极催缴,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应由学生本人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提出缓缴学费申请,经该生所在院系初审后,由学校学工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明确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缓缴期限原则不超过3 个月。
第十五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通过助 学贷款、政府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或临时性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费用。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减免申请,并出示其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各院系核实证明材料后,研究并提出具体减免意见,经学工处、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核减学生的欠款。
第十六条 毕业生所欠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须 在毕业离校前一次缴清,否则,学校将有权做出相应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本部在册教职工担保(担保时间最多为半年),并经分管财经的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 处办理缓缴手续。逾期仍不能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停发担保教职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直至所担保的欠款缴清为止。
第十七条 学生调整专业按新调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从高标准专业调到低标准专业之间的差额按标准退费。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从低标准执行。插班生、复学生按其原入学年份专业收费标准或现随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从低原则交纳。非学生个人原因未入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以及应征入伍、退(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在校入住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按天计退剩余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不得加收住宿费用。非毕业年级清退费用,可在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年级清退费用,须在学生离校前完成清退。各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制时间,按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原则上按每学年10个月300天计。
第十九条 学校在提供相关服务或物品前,应征求学生意见,告知服务方式、内容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开展定期评估。相关收费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其中,服务性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按天或按次计退,代收费按次收取、按实际提供服务情况计退。学校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获取差价;确有折扣的,须将折扣部分全额返还学生。此外,校园内机动车停放服务、医疗服务的相关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未明确的收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家长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湖北医药学院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其相关收费收入全部缴入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