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部门概况 | 政策法规 | 财经新闻 | 服务指南 |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地方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正文
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办法
2025-07-01 11:10  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法医司法鉴定所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设立主体、鉴定所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法医司法鉴定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的原则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核算,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法医司法鉴定所的财务状况和办所成果。

第三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支出成本的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保障设立主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由学校财务处代管,财务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各项财务工作。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工作实行学校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法医司法鉴定所挂靠基础医学院管理。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万元以下由所长审签,1万元至3万元由所长和基础医学院院长审签,3万元以上审批权限参照学校财务签批制度执行。

第八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可配备兼职财会人员,主要负责收费、缴纳税款等出纳业务。兼职财会人员不占校本部财务编制,其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由学校财务处管理。

第九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法医司法鉴定所开展司法鉴定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收入包括:

(一)业务收入,即法医司法鉴定所开展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等司法鉴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二)其他收入,即法医司法鉴定所开展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个人及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和侵吞。

第十三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实行专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法医司法鉴定所开展司法鉴定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开支类别规定如下:

(一)根据总收入的30%上交学校无形资产使用费,其中10%用于基础医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支出,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二)法医司法鉴定所人员经费开支。根据法医学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法医司法鉴定所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人员经费总额控制在总收入的30%以内,个人薪酬由法医司法鉴定所所长参照以下标准按月核定,并报基础医学院备案、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1.由学校派出人员的待遇:工资、基础绩效、课时费按照学校的相应标准发放,奖励绩效由人事处通知鉴定所参照校本部同职级人员业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预发。

2.法医司法鉴定所聘任长期专职鉴定人(含设立单位派出并从事专职鉴定人员)待遇:劳务费由鉴定所根据该鉴定人实际完成鉴定业务收入的20%以内的比例确定。

3.法医司法鉴定所聘任普通工作人员待遇:

(1)具有法医学或临床医学本科等相关专业学历以上的鉴定助理(准鉴定人,含设立单位派出人员),按固定收入发放3500-8000元/月。

(2)其他工勤人员参照学校同类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待遇可按照不高于同类人员10%的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 为促进鉴定所健康发展,以上各类人员日常人员经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年总收入的25%,为进一步发挥激励作用,年终可在总收入的5%以内发放一次性奖励。具体发放由所长提出分配方案,报基础医学院备案和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六条 总收入剩余40%经费的业务开支:

(一)房租支出:按实际使用房产面积计算及当时租金标准计算后支付给出租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以实际招标确定价格或参照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税费支出:按税务机关确定标准执行。

(三)尸检现场补贴:凭尸检收费发票确定总额核销,按尸检收费20%的比例核发。

(四)出庭、出诊补贴:凭出庭或出诊通知、委托书或聘请书按250元/人次标准核发。

(五)聘请专家酬金:按1200元/人次发放(可比照法医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予以调整)。

(六)鉴定所科研经费:含仪器设备及试剂购置、实验动物、科研立项、评审、著书、论文版面费等,控制在总收入的5%以内。

(七)其他部分维持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日常开支及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七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支出科目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用,即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管理费用,即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耗材费、会务费、继续教育培训费、省市司法鉴定协会会费、刷卡手续费、工会会员费、社会保险费、律师服务费、装饰装修、网站维护费等支出标准均参照校本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的事业结余是法医司法鉴定所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渠道列支。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结余部分作为鉴定所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法医司法鉴定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

款、存货等。

第二十四条 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银行存款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其他流动资产的管理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按“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一般应每年清理一次。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购置的资产按程序报批。采购金额单台件3万元以内、批量10万元以内的采购,由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程序自行组织采购;单台件3万元以上、批量10万元以上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组织采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验收并入固定资产后方能核销。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鉴定所提出申请,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报

主管部门同意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计入鉴定所业务活动费用,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必须会同学校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所长签字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法医司法鉴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二条 借入款是指法医司法鉴定所向金融机构、学校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法医司法鉴定所和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款。

第三十三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法医司法鉴定所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三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法医司法鉴定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六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应当定期向基础医学院和学校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财务报表附注,主要说明法医司法鉴定所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法医司法鉴定所终止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财务清算时,应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财产清偿顺序为:首先偿还聘用职工的工资和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障费;其次是偿还其他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交付学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财务处 联系电话:0719-8891079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邮编: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