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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5-07-01 10:51  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完善学校公务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 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湖北省财政 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工作人员临时到十堰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意外险(单位统一购买的除外),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除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校内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落实经费渠道,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核监管,任何人不得违规报销差旅费。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公务出差必须从严控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事前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一)属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会议(含学术会议)、培训等,出差人员必须事前持会议或培训通知,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校级领导外出 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各单位处级干部外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收费类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不参加,确因业务或工作需要,须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并明确经费渠道后方可参加。

(二)属工作需要外出进行公务联系或考察、调研,使用部门预算经费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目的、时间、方式、线路、人员、经费渠道和经费预算等,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校级领导外出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多部门联合外出,由牵头部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经牵头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学校行政差旅费的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出差审批时应明确经费渠道及出行线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与出差天数。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予借支差旅费用。

第八条 学校不报销以会议、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时间必须与出差时间相符,票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票据,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交通票据丢失,应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附订票及支付证明等材料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事前报批)

其他交通工

(不含出租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出差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乘坐交通工具。

(三)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一般连续乘车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00到次日晨7:00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交通意外险原则上只报销一次,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重复购买。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是指按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给特殊单位、特殊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条 学校严禁自带私车出差,自带私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等,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给予额外补助。

第十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经济实惠的交通工具出行,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出行的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机票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报销时提供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往返单位所在地到机场的交通费从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出差人员在电商平台或其他非公务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时,报销应当提供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以及电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购买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宾馆住宿。差旅住宿发票开具时须有具体的单价和数量等信息,或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房间数量和具体天数等。

第十四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中住宿费标准执行。省内正副厅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武汉市),其他市州的住宿费标准上 限为每人每天320元(详见附件1)。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见附件2)中财政部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挂职,需租房的,必须签订租房合同,租房费用经单位批准后按规定凭据报销。发票抬头必须为“湖北医药学院”。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者因为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当天18点,房费不超过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并凭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差旅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住在自己家中未产生住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学校对出差人员根据出差性质给予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用于补助出差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支出。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出差途中的就餐费,无论何种经费渠道,学校一律不予核销。

(三)驻农村工作队队员执行鄂乡振发【2022】10 号 文件,按照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00 元,学 校建立农村工作队考勤制度,作为补助生活费的依据。工作队员往返基层驻点和十堰市,视同驻点县(乡、镇)工作人员出差,其差旅费按驻点县(乡、镇)的差旅费标准报销。同一自然天内,不得同时报销差旅费和领取生活费;在十堰停留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含订票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驻农村工作队队员正常调休往返驻地和十堰城区交通费,乘坐客运班车的按照现行票价加上中途转车交通补助核定,每月往返不超过两趟四次据实报销。

针对灵活用车队员开私家车的实际,坚持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每公里按照1.3元计算,具体里程计算:湖北医药学院至县河村单趟按照130公里计算,湖北医药学院至蒿口村单趟按照35公里计算,每月往返两趟四次,过路费按照四次凭票据实核销,汽油发票抬头需开具“湖北医药学院”。

第二十一条 关于外出参加会议的费用补助

(一)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凡交纳了会务费的,不再发放补助。

(二)学校安排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但食宿自理的,出差期间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三)学校安排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 供交通工具并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据实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二条 关于经组织批准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培训班学习情况的费用补贴:

(一)已集中安排住宿的人员,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补助8元。未缴纳会议费、培训费且会期不超过一天的按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50元。会议、培训期间主办方安排伙食的不再给予生活补助。

(二)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培训学习,派出部门负责人必须对会议及培训学习内容,必要性和会务费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不得安排参加营利性会议及培训。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外出进行科研合作、调研等活动,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作人员调动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动,根据其级别参照第二、三、四、五章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十五条 职工调动原则上不报行李托运费,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或执行其他公务,应事先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支出标准和经费预算,由本单位负责人进行事前审批,学生返校后在经费预算额度控制内凭据报销。学生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为硬座,汽车为普通客车座位,轮船为四等舱,高铁、动车为二等座。连续乘车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学生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住宿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宿200元以内,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无发票的学校不予报销,若住宿是由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活动通知和发票据实核销。学校给出差学生一定生活补贴,一般为每人每天50元,活动的主办方免费安 排食宿的或因特殊原因报销了餐饮费的,学校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校外见习、实习学生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给予生活补助。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他费用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人员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由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4),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处级干部出差,二级学院院长、书记互签报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部门副职签字报销,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审签。若金额超过3万元及以上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加签,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会计审核报账。

第三十条 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票据资料《湖北医药学院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公务卡刷卡小票、会议或各类活动通知(加盖公章)等(未加盖公章的,需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三十一条 报销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同一次出差的住宿费与交通票据不可拆分报销。

(二)公务出差实行双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出差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三)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车票、住宿费、机票等开支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同时飞机票还须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机票网购票。

第三十二条 出差时间与审批时间、行程不符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第三方平台代订住宿、车(船、机)票并开具发票的,如发票上仅填写代订费用未注明酒店名称及住宿时间(或车次、航班),无法核实实际出行时间及地点,必须将第三方平台订单明细(含出差时间及地点)打印附发票后一同报销。

第三十四条 各类人员(含附属医院)使用学校经费出国、出境(港、澳、台)按照湖医药办字(2018)年27号《湖北医药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正常工作时间外出培训或参会,培训(会议)结束后不得绕道或滞留;寒暑假或非工作日期间外出培训或参会,培训(会议)结束后需绕道探亲或其他事情滞留的,滞留地点和天数需在出差审批单注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销时只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滞留或绕道地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校内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参观费、餐饮费和礼品购置费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核销手续,用公务卡消费核销时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小票或公务卡消费短信截图材料,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出差人自己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附件1 湖北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 湖北医药学院出差审批单.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4 湖北医药学院差旅费报销单.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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