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政府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医 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事权与财权统一”、“简 化环节与压实责任统一”、“分级管理与强化监督统一”的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签批是指在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报账环节的签批。签批人一般分为经办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和校长。学校实施网上签批制度。
第三条 各级签批人遵循以下签批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各类财务开支签批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符合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等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明令禁止的事项和违规票据,不得签批;没有预算或超过预算的事项,不得签批;违纪违规事项,不得签批,财务处也不得受理;
(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经办人、证明人和签批人各负其责,经费使用单位签批人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主要责任;
(三)“一支笔”签批原则。实施集体领导下的“一支 笔”签批原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财务签批一支笔(各二级学院财务审批按党政联 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签批。签批人原则上为单位行政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授权 委托分管负责人代行签批职责。经费审批委托应详细说明 委托原因、被委托审批的经费名称和委托时限等。审批授 权和撤销须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四)内部控制和回避原则。强化内部控制,经济事项审批坚持有效控制的原则,审批人不得审批与本人有关的费用开支,涉及回避原则时,可由其指定签批人履行签批职责。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以及被委托人原则上应为校内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签批字迹须清晰可辨。
第二章 签批程序及金额
第四条 报销日常财务开支时,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名,注明开支用途等,经费审批人在网上审批系统中签明经费开支渠道及审批意见、时间。经费开支渠道和金额变更时,审批人必须重新签批。
第五条 “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以及差旅费等经费开支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出国经费、学校举办的培训、会议及大型活动开支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按预算及相关标准开支。
第六条 全校性人员经费归口人事处审核。主要包括工资、统筹外退休待遇、绩效工资、单列核定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等。支出金额20万元以下,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20万元(含)-100万元,分管人事校领导加签。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加签;500 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加签。各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涉及人员经费的发放,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学院)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教科研管理、党建活动、公务交通、外出差旅、学生活动等方面。3万元以下,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3万元(含)-20万元,财务处副处长、分管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单次报销在同一家供货机构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附合同或协议且需盖合同章。
第八条 科研经费按照《湖北医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北医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科建设经费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经费3万元以下,由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3万元(含)-5万元,科发院负责人、财务处副处长加签;5万元(含)-20万元,分管科发院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学科建设经费3万元以下,由各学院/各部门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3万元(含)-5万元,研究生院负责人、财务处副处长加签;5万元(含)-20万元,分管研究生院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第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款需根据年初预算确定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拟定付款计划,并依程序决策后由财务处依合同审核支付,合同中明确提供审计报告的,在报销时需附审计报告。3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相关人员签字后,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3万元(含)-20万元,财务处副处长、分管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第十条 评审费、讲课费等金额3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3万元(含)—20万元,财务处副处长、分管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各部门加强对评审费、讲课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超标准的评审费、讲课费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由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领款退款审批由领款退款人员填写领款单,退款时附原缴款收据。退款金额3万元以下,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3万元(含)-20万元,财务处副处长、分管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50万元,财务处处长、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5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退款,待相关学院(部门)办完退费审批手续后,由财务处审核、审批后,转学生银行卡。
(二)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退款,由具体使用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批。
(三)投标保证金退款,由负责招标的部门(学院)或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批。
(四)食堂营业款、直饮水、洗衣机、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内提供服务的商户领取营业结算款,由后勤管理处或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口径安 排一定额度的不可预见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预算不足的零星开支、一般性临时工作开支和突发性事项开支的费用。使用不可预见经费金额5万元以内,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校长加签。超过“三重一大”规定限额的,还需补充相关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原则上各部门(学院)不予调整本部门(学院)预算经费,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部门预算调整金额3万元以下,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签;3万元(含)以上,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预算调整,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银行帐户的资金调度。因业务工作需要调度资金500万元以下,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500万元(含)-100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100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第十五条 票据遗失。由报销人取得原开票单位同一票据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遗失票据金额2万元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交通票据遗失的,需附订单截图及公务卡的付款记录,并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十六条 暂付款审批。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类经费原则上不予借款,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预支的,由本人填写借款单。借款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学院)负责人、财务处副处长签批;借款金额3万元(含)—20 万元,由暂付款承办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加签;借款金额20万元(含)—50万元,由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借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加签。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规的 原始发票,并在当年到财务处报账,核销暂付款,核销时限 为1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经费审批人审批,最长可延期1个月。再次借款时按“前不清、后不借”的办法办理。各类工程进度借款、设备预付款等,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学校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清理,对于逾期6个月不报销且不说明原因的,在借款人工资中分月扣款,直至结清暂付款。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非中文发票须将主要经济内容翻译成中文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翻译人、经费签批人须对翻译内容、发票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出差、核销差旅费实行事前审批、事后签批,事前审批需在出差前完成审批,其签批流程为一般人员由部门(学院)负责人签批,处级领导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校领导审批。事后报销签批流程为校领导由分管财经校领导签批,二级学院书记院长互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部门副职签批,副职由正职签批,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九条 涉及差旅路线改变、因其他公务退改签车票,差旅支出超事前审批金额、发票遗失等事项,需当事人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其他未尽特殊事项需分管校领导加签;涉及未使用公务卡、未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采购机票等事项,需当事人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签批。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对特殊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需慎用特殊事项审批表,学校将不定期公布各部门(学院)特殊事项使用情况,对频繁使用(同一特殊事项使用三次以上)的当事人预警公示,并对其频繁发生的特殊事项支出不予核销。
第二十条 学校组建财务报账联络员队伍,定期对报账联络员进行培训、指导。各部门报账员须熟悉本部门预算经费的安排、报账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指导、督促本部门报账工作及预算执行。
第四章 签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签批人对发生的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发票真伪、各环节手续的真实存在、对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属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大额资金付款,
须在正常审批基础上加强审批管理,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学校会议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财经行为的监督。因签批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滥用签批权的、冒用、伪造签批人笔迹签批的以及为逃避签批、监管,故意将开支内容进行拆分后签批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进一步加强经费核销审核管理,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退回;对于违反财经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