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校内资源、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学校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公正;
(二)统筹兼顾;
(三)激励约束;
(四)公开透明。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学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评价对象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实现重点项目评价全覆盖。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指标的权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九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组织校属各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汇总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反馈和应用;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按照要求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指导参与项目绩效指标库建设和评价工作,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经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