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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25-07-01 10:39  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落实预算编制与执行的主体责任,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

下简称“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与调整、决算、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 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单位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分别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和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条 预算按年编制,预算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年度决算草案。

第七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年度预决算的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实际编报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二)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或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汇总学校各单位预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监督、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通报学校预算执行进度;负责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年度决算草案;按程序进行学校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总体

规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遵循“二上二下”编制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省人大批复。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用钱,谁编预算”的要求,各单位

遵循“立项有依据,支出有方向,测算有标准,标准有来源”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将学校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和事业基金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要符合省直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口径和标准;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应结合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需求据实编制。学校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两部分。学校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及其说明,合理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用于日常运转的维持性费用,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学校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在加强办学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以在校生人数及教职工人数为依据并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用于包括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依学校资金情况而定。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绩效目标。做好项目前期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细化预算编制,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具体可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度所需资金安排预算,实行滚动管理,严禁将前期论证不充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也不得将当年无法全部完成的项目全额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要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学校在足额保障学校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财力要向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倾斜,积极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七条 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资产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以及学校资产存量和发展需求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随年度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学校各单位不得在省财政厅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外进行新增资产配置。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采购的,视同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十八条 坚持“先财政评审后安排预算”。学校支出预算中编制的信息化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包括:工程类项目500万元以上、信息化类项目200万元以上应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安排及具体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比例在资金许可的条件下编制不可预见经费预算,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临时性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应同时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并编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体现支出效果。绩效目标要与事业发展目标高度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的要求。其中,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应当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应当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二上二下”的编报流程。

“一上”指学校于当年7-8月通过省财政部门预算系统申报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工资信息等情况,根据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学生人数、国有资产出租、住宿费、其他收入等情况测算收入,编制学校“一上”财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省财政厅。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变动,需专门作出书面说明。

“一下”指省财政厅根据全省财政收入情况和各单位上报的“一上”收入情况汇总测算各单位支出控制数,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二上”指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各部门报送的数据以及上年度执行情况等,拟订学校部门预算“二上”草案,草案报财经委员会

初审,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上报省财政厅。

“二下”指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报送的“二上”草案,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省人大审定后下达学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方案,下达至学校各单位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单位应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根据批复下达的指标用途、执行方式和开支范围,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严格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将学校非税收入按规定方式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财政,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超收部分纳入下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预算用款计划由财务处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务处可拒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重点分析。同时加强对各单位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完成预算支出任务,但不得通过虚假列支、年底突击花钱的方式虚列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财经工作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监督和指导。同时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当预算执行偏离既定的绩效目标时,要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矫正。

第六章 预算调整调剂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整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动,临时事项的发生和预算执行差异等原因,需要对当年预算、收支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或预算金额增减。

第二十九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到学校执行的预算,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支出结构、追加预算支出、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以及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等事项时,按规定程序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编制预算时确定的项目执行,不同预算项目间的预算资金不得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报财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之间不得相互调剂。

第七章 年度决算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时,学校财务处应清理核实全年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做好年终决算的对账工作。学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编制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接到省财政厅年度决算编制通知后,需严格按照省直部门决算的编制口径和政策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学校财务处应当加强决算管理,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编制决算报表所需资料及数据,做好学校年终决算工作,确保决算结果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部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加强财务决算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方法,把绩效管理从事后环节转入预算编制的环节,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以提高资金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全面推行绩效监控和追踪机制。有效保证绩效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实现预期结果。及时掌握预算资金的使用和预期绩效目标偏差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预算执行绩效。严格遵循“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各部门规范设定、填报明确具体、合理可行的预算绩效目标。学校根据各部门编报的预算文本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中期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以学校各单位为责任主体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预算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效果。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学校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置,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为学校的年度预算、资金分配以及项目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作为部门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监察、审计和财务的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经费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算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决算,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开,对部门预算和决算情况作出说明,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公开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通过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厉行勤俭节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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