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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25-07-01 10:34  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报告和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内部机构应根据管理职能需要设置。

第八条 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负责研究或审定有关重要财经决策事项,其中有关学校的重大财经问题还须分别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财务核算的需要,可在独立核算单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应在教职工编制内,按规定和需要配齐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财经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机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内部牵制制度。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让财会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事前征求财务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参考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数、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等,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等编制预算草案。校级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牵头编制,所属各院系及机关各部门预算由各院系及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工作编制报财务处汇总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全校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原则,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预算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报省财政厅、省人大,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若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将调整方案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分配遵循“钱随事走”、“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采取切块下达、由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方式,由各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和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定期分析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催缴入库;支出预算按月申请用款计划,学校要定期通报各院系、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严禁超预算支出,无预算不开支。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和校属各单位要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观念,强调事业发展规划性和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等决策程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学校对科研拨款和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由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转账手续。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公司,更不得转移到校外单位。科研项目实行科研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科研项目的经济责任。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具体支出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经费签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强化科研经费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

(一)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

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遵循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纵向科研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科研合同合理使用。

(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三)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四)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要从紧开支“三公”经费,尽量压减,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调剂其他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不得从财政部门追加的资金及中央补助中开支“三公”经费,做到“三公”经费决算数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三公”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审计,建立“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

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明细目录分类,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湖北医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学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能是“湖北医药学院”,其他部门无权对外投资。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

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八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二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四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校内各单位应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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