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4〕65号)(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省财政部门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相关项目,按照《“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的,用于支持学校“双一流”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和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建设资金主要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绩效因素、突出贡献因素和捐赠配比等因素。
第三条 建设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设立“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省级专项”一级项目,下设“改革发展补助专项”和“学科建设专项”两个二级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流学科建设规划书、年度任务书及相关项目绩效资料的编制、申报,组织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实施、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校友工作与合作发展处(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是捐赠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捐赠收入,负责捐赠配比资料的收集、审核和申报,组织捐赠资金支出项目的立项、预算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结项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向财务处报送“改革发展补助专项”和“学科建设专项”的项目申报文本。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编制“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省级专项”一级项目文本上报省财政厅,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建设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建设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学校项目库建设,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按要求加强项目库申报与管理,配合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的分配应根据省财政厅实际下达的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楚天学者计划、高校思政项目和对外交流项目、高校社会服务奖补等项目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金额安排预算,纳入改革发展补助专项。以上项目分配完剩余资金用于学校学科建设专项支出,由学校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分配和执行。学校在建设资金分配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结合资金分配因素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建设资金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育,重大科技平台建设运行,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及转化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资性支出(人才引进与培育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和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配套、偿付贷款本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和平衡预算等支出,以及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普遍提高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第九条 建设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实行专门的项目账管理,建设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建设资金的支出审批程序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建设资金原则上应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资金年度支出绩效自评,财务处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一条 各建设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教育厅开展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在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