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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2021-02-28 10:27  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的收费管理,规范继续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学费、联合办学培养费以及其它教育成本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学费),考试专项经费、培训费以及教材费等代收费用。

第三条 依法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等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继续教育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将学生信息以及留级、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加盖部门公章)报财务处,并负责做好学费催缴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审定并报上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费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学生实行学年制收费,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学生调整专业按新调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从高标准专业调到低标准专业之间的差额按标准退费。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正常教学安排,在学生集中报到期间或其它须集中缴费时间段,应及时与财务处联系,由财务处处理收费数据等收费相关事宜。学校一般不受理学生现金缴费,学生通过网上缴费系统自助缴费。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以备核查。

第十条财务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供收费票据,一经选择确定某种方式,在当届学生毕业前不能变更。

1.若对联合办学单位出具了收费票据,就不再对该站点的学生单独出具收费票据。

2.若对该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单独出具了收费票据,就不再对联合办学单位提供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学校代收代缴考试费用的,财务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然后由学院按照分配比例上缴;已实行网上报名直接交纳考试费用的项目,学院不得再行收费,学校应收部分由考试主管机构按照分配比例划拨。

第十二条受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学院协办的各类考试,主办单位有考试费用划拨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收取;主办单位没有考试费用划拨标准的,按照协议收取。

第十三条学院面向个人收取的培训费用,在学校上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面向单位收取的培训费用,按照协议收取。

第十四条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学校收取培训费用的,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然后按照协议给合作单位划拨费用;合作单位收取培训费用的,学校应收部分按照协议收取。

第四章 缓缴与减免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需及时通过学校学费管理系统,清查学生欠费情况,对未缴费或缴费不足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催缴。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应由学生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提出缓缴学费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并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明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缓缴期限原则不超过3个月,缓缴人数比例控制在总学生数的3%以内。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签订有学费减免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 欠费

第十七条 欠费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必须按规定缴清欠费,学校相关部门凭财务处出具的学费缴清凭据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缴清所欠的学费等费用后,凭财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处向继续教育学院开放学生收费系统欠费查询权限,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督促所属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同时督促联合办班学费、考试费、培训费等及时上缴。

第六章 退费

第二十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已代收并完成代缴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因特殊原因入学后经批准休学的,复学后第一学年按休学当年的学费标准交费(休学当年交过学费的不再收取学费),从复学的第二年起,随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费,并与所在年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退费手续时,应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学费退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核签,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继续教育业余函授、自考以及长短期培训班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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