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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9-05-30 07:28  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完善学校公务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院系、各部门所有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院系、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校内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落实经费渠道,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核监管,任何人不得违规报销差旅费。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公务出差必须从严控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事前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一)属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会议(含学术会议)、培训等,出差人员必须事前持会议或培训通知函,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各单位(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外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属工作需要外出进行公务联系或考察、调研,使用部门预算经费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目的、时间、方式、线路、人员、经费渠道和经费预算等,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各单位(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外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多部门联合外出,由牵头部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经牵头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学校行政差旅费的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出差审批时应明确经费渠道及出行线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与出差天数。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用,确因情况特殊,需预借差旅费的,须经分管财经校领导批准,且须于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核销借款,否则,财务部门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八条学校不报销以会议、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时间必须与出差时间相符,票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票据,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交通票据丢失,应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附订票及支付证明等材料经部门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事前报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汽车)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的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一般连续乘车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

(三)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或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标准高于飞机票价,需要书面说明情况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事先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学校按直线旅途火车票价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条学校严禁自带私车出差,自带私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等,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省内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武汉市),320元/天(其他市州,详见附件1),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调整后,教职工应继续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主办方统一安排的,均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允许超标准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学校对出差人员根据出差性质给予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用于补助出差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支出。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出差途中的就餐费,无论何种经费渠道,学校一律不予核销。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含订票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关于外出参加会议的费用补助

(一)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凡交纳了会务费的,不再发放补助。

(二)学校安排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但食宿自理的,出差期间只发放伙食补助费,省内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三)学校安排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并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据实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关于经组织批准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培训班学习情况的费用补贴:

(一)已集中安排住宿的人员,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补助8元。未缴纳会议费、培训费且在2天以内(含2天)的按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50元。会议、培训期间主办方安排伙食的不再给予生活补助。

(二)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培训学习,派出部门负责人必须对会议及培训学习内容,必要性和会务费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不得安排参加盈利性会议及培训。国内会议会务费超过2000元/人、国际会议会务费超过4000元/人确需参加的会议由参会人员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据实核销。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外出进行科研合作、调研等活动,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作人员调动、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调动,根据其级别参照第二、三、四、五章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亲(配偶)一次;未婚职工每年探亲(父母)一次;已婚职工四年探亲(父母)一次。

第二十二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席(硬座、硬卧)、轮船的三等舱、长途公共汽车和动车二等座。交通费按探亲的直线路程报销;探亲往返途中需要过夜中转的,可凭据按其职级标准报销一宿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席(硬座、硬卧)、轮船的三等舱和长途公共汽车和动车二等座。交通费按探亲的往返直线路程计算,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调动、探亲原则上不报行李托运费,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或执行其他公务,应事先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支出标准和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和校领导批准后备案,学生返校后在经费预算额度控制内凭据报销。学生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为硬座,汽车为普通客车座位,轮船为四等舱,动车为二等座。连续乘车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学生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住宿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宿200元以内,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无发票或发票丢失,学校不予报销,若住宿是由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活动通知和发票据实核销。学校给出差学生一定生活补贴,一般为每人每天50元,活动的主办方免费安排食宿的或因特殊原因报销了餐饮费的,学校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校外见习、实习学生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给予生活补助。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部门(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参观费、餐饮费和礼品购置费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核销手续,用公务卡消费核销时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小票或公务卡消费短信截图材料,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出差人自己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湖北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

准表

3、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附表1:

                      湖北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武汉市

800

480

350

黄石市

800

480

320

十堰市

800

480

320

荆州市

800

480

320

宜昌市

800

480

320

襄阳市

800

480

320

鄂州市

800

480

320

荆门市

800

480

320

孝感市

800

480

320

黄冈市

800

480

320

咸宁市

800

480

320

恩施州

800

480

320

随州市

800

480

320

仙桃市

800

480

320

天门市

800

480

320

潜江市

800

480

320

神农架林区

800

480

320

附表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

省部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旺季

期间

省部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1100

650

500

100

天津

800

480

380

100

河北

800

450

350

100

山西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50

100

辽宁

800

480

350

100

大连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100

吉林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100

上海

1100

650

500

100

江苏

900

490

380

100

浙江

900

500

400

100

宁波

800

450

350

100

安徽

800

460

350

100

福建

900

480

380

100

厦门

900

500

400

100

江西

800

470

350

100

山东

800

480

380

100

青岛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100

河南

900

480

380

100

湖南

800

450

350

100

广东

900

550

450

100

深圳

900

550

4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100

重庆

800

480

370

100

四川

900

470

370

100

贵州

800

470

370

100

云南

900

480

38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430

120

陕西

800

460

350

100

甘肃

800

470

35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宁夏

800

470

350

100

新疆

800

480

350

120

附表3:

                                         湖北医药学院出差审批单

部门(处室):

填单日期:

审批单号

出差日期

申请人

前往单位

经费预算

经费渠道

出差事由

附件

出差人员

姓名

职务/职称

出行方式

是否乘坐飞机

是否缴纳培训费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到达时间

到达地点

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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