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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31 07:58  财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出纳人员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出纳办理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记账业务,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分离保管,确保货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部门、院系,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处应设置出纳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与银行对账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互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四)核对现金库存,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

第八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五)负责现金的缴存和提取。

(六)购买银行有关空白票据,并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第九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三)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和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等相关空白凭证。

第十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会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校内各单位在预算范围内向外单位支付资金时,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院系或部门领导审批;0.5--1万元的由院系或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金额在1—5万元(含5万元)的由院系或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支付金额在5—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院系或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经校领导同时审批;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时审批方可支出。

第十四条  资金内部调拨审批权限

为提高学校资金收益和保证学校资金周转,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大额货币资金调拨,由财务处处务会商议决定,会议应形成正式会议记录,议定资金调拨情况应书面向分管财经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财务处审核。

(二)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三)支付复核。各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核算系统中的记账凭证),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记账凭证进行出纳复核。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使用现金,现金开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支付其他个人费用,如探亲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二)教职工出差因结算条件所限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向个人购买的用于教学、科研及生活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款项。

(四)结算限额(伍佰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不能通过转账结算而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抢险救灾等。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上述现金开支范围内的开支一律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财会人员可拒绝支付。

第十八条 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九条 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二十条 每日业务终了,现金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每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和寄存制度。控制库存现金数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足时,应及时提取补足。条件允许的,应于每天工作时间终了前将现金寄存于开户银行。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员工。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二十六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收回原支票,并对原凭证作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因支票过期未结算的,应收回原支票,新重填制记账凭证,并对原记账凭证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领用业务,如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空白支票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费用开支项目,经部门、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处处长审批。填写空白支票时应注明用途、日期,小写金额用“¥”封顶。开票后三天内,经办人应将支票回单交会计审核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出纳人员进行销账。

第二十八条  每日业务终了,应核对POS机余额,每周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做到POS机账款一致。

第二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于每月15日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分管业务副处长审核签字,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特别是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业务副处长报告,督促相关责任人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二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结算单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银行票据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退回时,未记账的,银行出纳可直接重新开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已记账的,应重新填写记账凭证。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银行的票据还须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财务处行政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院系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三十七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和出纳对财务处货币资金共同负责,处长组织实施对学校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即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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