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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03-31 07:56  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决算、财务分析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内部机构应根据管理职能需要设置。

第八条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定有关重要财经决策事项,其中有关学校的重大财经问题还须分别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财务核算的需要,可在独立核算单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应在教职工编制内,按规定和需要配齐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机构负责人应要求具有财经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机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内部牵制制度。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让财会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事前征求财务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属单位(各院系、机关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必须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测算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与财力能力,测算支出预算。校级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牵头编制,所属各院系及机关各部门预算由各院系及相关部门编制报财务处汇总审批并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全校预算编制(包括学校和院系核算单位两级)按照“二上二下”的原则,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预算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省财政厅、省人大,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若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将调整方案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批复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校级支出预算指标分配遵循“钱随事走”、“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采取切块下达、由各院系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方式,由各院系各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定期分析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催缴入库;支出预算按季度申请拨款按月执行,学校要定期通报各院系、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无特殊情况严禁超预算进度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和校属各单位要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观念,强调事业发展规划性和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非税收入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各类非税收入拨款。

  4.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国库核拨给学校的各类非税收入应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学校对科研拨款和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由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转账手续。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公司,更不得转移到校外单位。科研项目实行科研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科研项目的经济责任。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即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离退休津补贴等支出。

(六)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八)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秉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设立财务审核岗。具体支出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政策性预算计划支出,如:工资、津贴、公积金、医保费等,由财务处根据法律、法规、制度和学校人事处下达的通知进行审核、办理。

(二)其他预算内经费支出,正常开支在5000元/次以内的,由部门(学院)经济责任人(一般应为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0元/次以内的,由部门(学院)经济责任人(一般应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10001元/次-50000元/次由部门(学院)经济责任人(一般应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1元/次—20万元/次由部门(学院)经济责任人(一般应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强化科研经费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

(一)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遵循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纵向科研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科研合同合理使用。

(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三)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四)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要从紧开支“三公”经费,尽量压减,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调剂其他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不得从财政部门追加的资金及中央补助中开支“三公”经费,做到“三公”经费决算数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三公”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

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审计,建立“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包括:

(一)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二)财政补助结余,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四)事业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五)经营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六)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即学校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不得参与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亏损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在会计期末对本期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校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不高于40%。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对验收入库的存货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确保学校存货账实相符,反映存货真实情况。

  货币资金是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学校应加强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末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的一种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预付款项,避免坏账可能造成的损失。一般应每半年清理一次,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对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明细目录分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全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自建、外购、调入、融资租入、获赠、改建或扩建使固定资产原有价值增值,资产重估价值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账建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确需出租、出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的报废按相关规定办理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处理。其中大型、价值较高、精密仪器等资产的报废,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财务处每年要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簿记录。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建筑工程包括新建以及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学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计入学校事业支出。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能是“湖北医药学院”,其他单位部门无权对外投资。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土地、房屋、车辆、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由财政厅将批复下达学校,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单价低于1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学校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资产处置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借入款项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并要按时支付利息或资金使用费。因此,学校要根据慎重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项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的管理,建立负债资金台账,对负债资金实行实时动态监控。严格执行新增负债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该类款项应据实收取、据实支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通过成本费用核算,对学校各期支出情况进行评价,为支出地有效控制、合理分配提供依据。

第六十一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以及根据聘用合同由学校承担的外聘专家的个人所得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学校应根据会计核算所能提供的资料,本着满足会计信息需求的原则设置月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有重点、有特色、有分析,有建议,能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成果。学校各二级会计机构应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其他有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委托审计。

学校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校内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

第七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有制度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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