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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六项细则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01-16 14:36  财务处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分别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定额扣除。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年24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扣除额度。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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