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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相关经费使用及核销
2021-02-28 10:22  财务处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差旅费等相关经费使用及核销补充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

1、差旅费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交通意外险(单位统一购买的除外),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

2、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路途补助往返各按一天计算。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用,不得报销钟点房费用;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补助标准内据实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差旅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对于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并产生住宿费的,由收款方签字认可,采用统一的模板(住宿费凭证)作为报销依据,住在自己家中未产生住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5、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经济实惠的交通工具出行,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出行的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机票需在政府机票采购网上购买,必须用公务卡支付。往返单位所在地到机场的交通费从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6、学生因社会实践、参加竞赛等产生的差旅费核销由学院负责人签批;

7、各类人员(含附属医院)使用学校经费出国 、出境(港、澳、台)按照湖医药办字(2018)年27号《湖北医药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培训费

1、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路途的费用按《湖北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会议或培训在一天以内且主办方不提供住宿的,按差旅费相关标准核销。核销费用时须提供主办方出具的盖公章的会议、培训通知。

2、收费类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不参加。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学院)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并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后方可参加。收费类会议按综合定额标准450元进行核销。

收费类培训分一类培训和二类培训,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主要为处级及其他人员的培训项目。培训分省内、省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7天以内的培训、会议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报销; 7天以上的培训、会议按外出学习、进修的标准发放补助。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会议、培训举办方开具的发票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中介单位、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省内综合定额培训标准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和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10

120

70

30

530

二类培训

260

110

50

30

450

省外综合定额培训标准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和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3.学校承办的会议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0%。会期不得超过1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报销时需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申请单、会议方案、会议通知、签到表、发票(电子结算单)、定点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政府采购相关资料、会议公示以及公务卡结算凭据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要严格参照标准执行,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

会议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四类会议

300

110

40

450

对未列入年度会议预算,以及超范围超预算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三、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

1、外请专家开展评审、讲课等活动,要履行事前审批手续,需部门(学院)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批。外请专家来校开展讲座、培训,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学时指1小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

2、外请专家的讲课费、评审费可按税后金额发放。个人所得税可以由部门(学院)承担,由学校代扣代缴。经办人员在办理授课专家劳务费核销时需要先到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的开票金额按劳务费金额*(1+3%)开具。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教育费附加等的完税证明、公务卡刷卡小票、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外请专家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3、面向本单位人员的授课或培训,属于职务行为,不得发放讲课费。因评审工作需要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评委参加本单位举办的评审活动,不得领取评审劳务费,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贴或评审费。

四、公务接待费

1、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报销公务接待费时需附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接待费报销单、菜单、接待用餐发票、公务卡结算票据,同时要一事一结。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仅能接待一餐,禁止烟酒及高档菜肴。

2、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安排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盒饭或工作简餐,学校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五、其他

1、 学校加强和规范各类票据管理,发票台头是“个人”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当年取得的发票原则上必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迟在次年报销。取得的国外发票,须翻译成中文,学校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或合同约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章和财经纪律的票据,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支付。

2、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程序按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要求执行。报销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电脑耗材、印刷等业务时,需附使用部门签字清单、报销汇总清单及加盖服务商(供应商)公章的明细单。发票必须为合法合规票据,发票上必须有所购物品的详细名称、单价和数量及付款单位等要素,发票开具后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按要求提供的合同必须按照程序签订合同,且印章齐全,明确标注合同经办人及签订日期。

六、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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