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部门概况 | 政策法规 | 财经新闻 | 服务指南 |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地方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正文
湖北医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2-28 10:16  财务处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政府会计制度》、《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一)学校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将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重视预算编制质量,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按照“谁用钱,谁编预算”的要求,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遵循“立项有依据,支出有方向,测算有标准,标准有来源”的原则编制预算。

(二)学校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加强和完善学校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做实学校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学校支出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学校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

(五)学校严格按照省人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因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办理。

(六)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年度预算资金必须当年使用,安排给相关部门的预算,在预算下达后的15日内分配到位,确保所分配的资金当年全部形成支出,原则上不得结转和结余,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将由省级财政部门收回。

(七)学校定期召开财经工作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监督和指导。

(八)学校加强财务决算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九)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及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及转固工作。

二、加强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学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核算和管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为收取,但须在财务处统一领取收费票据,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十一)学校收入全部纳入收入类会计科目核算。不得将收入纳入资产类、负债类等会计科目核算,不得将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纳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十二)学校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资政策,要加强津补贴发放管理,建立规范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机制。

(十四)学校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内外公务接待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不得借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国内外出差之名变相发放各种补贴或公款旅游。财务处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的规范性,按制度办事,严把关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五)学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经费支出定额,并严格管理。

(十六)学校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经费预算,落实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十七)学校加强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通过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并在报销时出具公务卡刷卡小票,原则上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支出将不予核销。

(十八)学校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十九)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台账,加强合同要素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付款和履约验收。

(二十)学校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评价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二十一)学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方法,把绩效管理从事后环节转入预算编制的环节,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以提高资金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十二)学校逐步推行绩效监控和追踪机制。有效保证绩效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实现预期结果。及时掌握预算资金的使用和预期绩效目标偏差等情况。

(二十三)学校重视预算执行绩效。严格遵循“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各部门规范设定、填报明确具体、合理可行的目标和预算绩效目标。学校根据各部门编报的预算文本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中期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预算资金额度的依据。

(二十四)学校实施事后绩效评价。及时、准确地反映预算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效果,为学校的年度预算、资金分配以及项目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

(二十五)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六)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

(二十七)学校对各类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二十八)学校加强无形资产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九)学校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三十)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理财,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三十一)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资产处置制度,及时将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六、加强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三十二)学校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核算、结算、清理债务。

(三十三)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三十四)学校向财政部门申请教育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必须经学校集体决策、按程序报批。

(三十五)学校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各项借款。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制约机制

(三十六)学校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在学校法人的领导下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十七)学校会计、出纳分设,银行印鉴分开管理,管钱管物分离。会计管账,不得具体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管钱,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因学习、休假、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履职时,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协商交接。学校财务人员定期进行轮岗。

(三十八)学校加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财会人员学习、培训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财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及时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八、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三十九)学校按照《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四十)学校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和职责,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程序,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对部门预算、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事项进行管理。

(四十一)学校加强与主管部门、银行、国库的定期对账工作,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开户审批制度与年检制度,清理归并银行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撤销。

(四十二)学校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购缴销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规范。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章和财经纪律的票据,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支付。

(四十三)学校严格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批流程,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以合同约束、规范经济行为。

(四十四)学校建立预算经费执行进度、学费收缴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各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公布。

(四十五)学校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按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学校门户网站等进行报告和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做好学校经济活动监督、审计工作。

九、其他

(四十六)学校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学校资金支付原则上都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取法人负责制,严格限制支取现金,所有资金必须直接支付到单位或个人公务卡。对违规支取现金或不使用公务卡的行为,学校追究直接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七)学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务出国费用进行严格管理。

(四十八)学校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和按规定标准核算差旅费。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核监管,任何职工不得违规报销差旅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核销。

(四十九)学校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制订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制订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财务处 联系电话:0719-8891079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邮编: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