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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2019-05-30 08:05  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二条 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包括:

(一)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成教生学费;

(二)住宿费;

(三)代收代购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自愿原则));

(四)服务性收费;

(五)考试培训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各种收费标准每年报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章 收费部门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的主管部门,其它部门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五章 收费时间与方式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在每学年开学时(一般为九月)收取,按每学年标准缴清;代收费于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服务性收费和考试培训费按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收取。实习学生在进入实习前须缴清在校就读期间学费。凡降级试读者,均应补缴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学校一般不受理学生现金缴费,每学年开学前学生通过网上缴费系统自助缴费,部分受国际外汇交易限制的留学生可将学费、住宿费汇入学校指定的外汇结算户。

第六章  费用的减免、缓缴与退费

第六条 学费及相关费用收缴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应依法按期缴纳,无故逾期不缴应视为对学校利益的侵犯,学校将依法采取措施,作出处理。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学校学费管理系统,清查学生欠费情况,对未缴费或缴费不足的学生,各学院辅导员应积极催缴,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学生所在院系。

第七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应由学生本人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提出缓缴学费申请,经该生所在院系初审后,由学校学工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明确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缓缴期限原则不超过3个月,缓缴人数比例控制在总学生数的3%以内。

第八条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的力度外,可以对学费进行适当的减免。

(一)学费减免对象及比例

1、减免范围:仅限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减免对象:烈士子女、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丧失或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或家庭因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3.减免比例: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二)学费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如实递交减免申请,并出示其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各院系核实证明材料后,研究并提出具体减免意见,经学工处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提交学校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处核减学生的欠款。

第九条 毕业生所欠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须在毕业离校前一次缴清,否则,学校将有权做出相应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本部在册教职工担保(担保时间最多为半年),并经分管财经的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逾期仍不能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停发担保教职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直至所担保的欠款缴清为止。

第十条退还学费、住宿费有关规定:

(一)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已代收并完成代缴的费用不予退回。

(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因特殊原因入学后经批准休学的,复学后第一学年按休学当年的学费标准交费(休学当年交过学费的不再收取学费),从复学的第二年起,随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费,并与所在年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返校复学后按教务处所核定的当前学籍信息,确认当年的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原则上由学校安排住宿,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需在后勤管理处办理走读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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