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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2019-05-30 07:57  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2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学校在职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教职工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营业部。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学校为在职教职工办理的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由发卡行按统一规定制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在职教职工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新入职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发卡行;发卡行安排工作人员来校完成审核信息及拍照等流程后,按规定程序发卡。申办成功个人收到公务卡后,持卡人到财务处登记确认,并由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维护进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学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本人所持有公务卡的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和到龄退休的教职工,应按要求清理本人所持有公务卡的债务,并立即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挂失,或到公务卡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业务。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为2万元。

第九条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需要调增信用额度的,由持卡人电话联系发卡行公务卡客服中心申请调整额度,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公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以上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见附件)。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学校根据国家公务卡结算制度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更新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十二条启用公务卡“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依托互联网支付业务,公务卡持卡人将公务卡绑定到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手机向商家出示付款码或直接扫描对方收款码,完成公务卡消费的结算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务卡受理网点少,携带不方便,使用率不高等问题。公务卡代理银行拓展和完善公务卡“扫码支付”功能,扩大网上支付覆盖互联网电商的范围,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用卡环境。公务卡持卡人应当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支付的优势,主动做好公务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绑定工作,积极采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公务卡消费,不断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书面报经财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在职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或公务卡消费短信截图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额度需求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提取现金所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十八条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学校在职教职工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程序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程序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如同一天有两笔或以上相同消费金额(主要指网上支付无刷卡小票)的情况,须合并一笔付款或组合成不同金额付款,否则国库支付系统无法识别下载消费明细,造成无法报销。

第十九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时间、金额等相关信息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职工应在公务卡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处提交报销单,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报销人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第二十二条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至公务卡,完成报销。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规范和完善公务卡结算的财务报销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引导和督促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公务卡进行线下刷卡支付和线上网络支付,在学校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学校财务处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应当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所有公务卡支出刷卡消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和用卡凭证(含电子凭证),并按财务报销制度规定,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对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有卡不用或者不能提供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证明材料的,学校财务不予报销;对不愿办理公务卡的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承担公务支出事项,学校财务处不得报销其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消费。

第二十四条加强现金支出管理。除不具备用卡消费条件或确需用现金予以结算的特定情形外,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经财务处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年现金使用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预算的10%以内,大额现金支付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和履行事后核销手续,以切实堵住现金支付隐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财务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做好学校在职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结算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学校在职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所产生的公务卡相关费用;发生公务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学校职工离职后应及时还清公务卡欠款,结清公务卡内消费余额,并按规定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结算项目

1

302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302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302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302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

302

07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6

302

1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7

302

1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8

302

14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9

302

15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

302

16

培训费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11

302

17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

302

18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3

302

31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4

302

39

其他交

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5

302

99

其它商品

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刷卡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服务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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