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不可预见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15〕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不可预见经费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预见经费,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口径安排、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的资金。
第三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单位新增支出,首先在学校下达各单位的预算额度内解决或从业务归口部门管理经费解决。确因工作需要须追加预算支出时,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不可预见费预算中开支。
第四条 不可预见经费应当依次安排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1.预算执行中上级部门交办的一般性临时工作所需开支;
2.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
3.弥补日常公用经费不足的零星支出;
4.其他突发性事项的相关支出等。
第五条 不可预见费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支出:
1.新建、扩建、迁建和购置楼堂馆所和未经审批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支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学校“五不准”的相关支出;
3.超财政供养范围、超政策标准列支人员经费;
4.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理由、用途、详细的开支内容、支出绩效目标及拟采取的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经业务归口部门初审,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报送财务处。
第七条 根据单项申请预算额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中:
1.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内,由财务处审核后,向分管财务校领导汇报,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审核后,向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汇报,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超过“三重一大”规定限额的,还需补充相关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第八条 不可预见经费安排的支出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内支出完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