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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2016-03-31 08:10  财务处

   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规范基建投资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机构设置实际,学校财务处履行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职能。按规定设置基建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基建、维修项目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学校财务处参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基建、维修计划执行、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

  基建、维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管理、诚信办事;及时筹措、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基建、维修投资效益。

 二、学校后勤管理处应于年初及时将基建、维修项目投资计划、规模等报送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对后勤管理处报送的基建、维修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并结合年度预算和学校财力状况,向学校提出年度基建、维修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前后勤管理处应将项目立项相关批件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报送财务处备案,学校财务处根据基建、维修项目概算和学校财力情况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并按照基建、维修施工合同或购销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项。

 三、基建财务工程款支出审批权限。基建财务工程款支出严格执行集中审批制度。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设备款或材料款,在结算基建、维修工程款之前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及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审核汇总工程款付款计划,付款计划须经分管基建、维修校领导和分管财经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财务处根据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付款计划和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审核结算工程款。

  四、基建财务核算管理依法设置基建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积极筹集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一)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三)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四)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五)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核销标准同院财务规定)、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七)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总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1.5%(即15万元)以内,1001-5000万元的控制在1.2%(即63万元)以内。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八)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九)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处必须将工程款支付到合同载明的对公结算账户或经签订合同单位书面同意授权支付的结算账户。工程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完工验收时支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原则上决算审计后一并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工程余款。

  (十)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材料款时,一律凭加盖税务局监制章的正规工程建设发票,按要求加盖施工单位财务专用章,并按照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并作资产登记后,方可支付款项。

  (十一)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后勤管理处要对工程款、材料款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送学校审计处,然后由审计处安排审计,审计费不得超过审减额的10%。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出现后续审减额度超过一定的比例,应追究以前审计人员的责任。

  (十二)支票、印鉴和现金管理。支票购买、领用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支票和印鉴分人保管。签发转帐支票时,收款人名称应与施工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单位名称以及合同签定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将公款转入私人帐户。每月终了,基建出纳应将单位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原有制度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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